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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自由時報記者湯佳玲/台北報導〕台灣記者協會會長林朝億表示,報導犯罪題材或細節並不是促成犯罪行為關鍵,「煽情」報導鼓勵或滿足犯罪心理才是重點,一味保護兒少卻沒有傾聽需求,對兒少、媒體自律都沒有幫助,修法已經走錯方向,建議不要再修法了。

林朝億認為,修法希望創造純淨的空間,卻不能保證兒少不受影響,他舉例說吸毒者是因為吸毒的「快感」,並不是因為吸毒「手法」才吸毒,重要的是要讓兒少知道,吸毒是怎麼一回事?才能避免吸毒。

限制報紙報導 無法阻止網路資訊

台灣藝術大學廣電系系主任、應用媒體研究所所長賴祥蔚則建議,政府修正兒少法應思索兩個面向。首先打擊面是否太大,所有報紙都不得刊載?其次是完全限制報紙報導,卻無法阻止兒少經由網路或其他管道取得資訊,這樣的修法有意義嗎?

台少盟呼籲 避免描述犯罪細節

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秘書長葉大華認為,報業公會擴大解釋第四十四條條文,空難、自殺等事件當然可以報導,但要避免描述犯罪細節,及刊登赤裸裸屍體、被追撞、身首異處等照片,因為就有閱聽人申訴,報導會勾起相關經驗,進一步引發憂鬱症。

兒福聯盟執行長王育敏強調,報業公會運作還不太成熟、且並非全部報業都加入公會,法條中「血腥」、「犯罪」的重點是避免描述燒炭自殺、吸毒等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內容的「細節」,讓描述反而變成犯罪示範,並非如報業公會所指都不能報導,「修法過程中,這點大家都有共識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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